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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2021年冬季及2022 年春季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时段:2021年冬季及2022 年春季。
二、秸秆禁烧范围:全市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三、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秸秆焚烧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夯实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要严防田间、地头、果园、杂草和枯枝败叶等焚烧行为。在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大对髙速公路、铁路、国道及主城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对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的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严查违法焚烧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有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对拒不改正、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等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各类违规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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