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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管制的通告

2022-03-21 15:00:00    营口房产网     公示公告     来源: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进一步明确大石桥市全市范围内车辆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2022年3月17日起,大石桥市范围内城市道路、国省道路、农村道路交通信号灯调整为红灯,除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医疗救治车辆、抢修救援车辆、应急车辆以及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车辆(持有通行证)外,其余一切车辆禁止通行,市民非必要不出行。

接送待产孕妇、重病救医人员等紧急情形的车辆,保障民生物资、防疫物资的车辆,经路面现场执勤人员依照大石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进行确认,符合条件允许通行。

交警大队将通过电子警察系统实施24小时抓拍,对不按规定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27条第2款,处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

3月20日起,交警大队将对路面车辆开展现场查控。现场查控时需要驾驶员提供通行证、驾驶证、工作证,乘坐人员需要提供通行证、工作证,照证齐全对应,并经核查后方可通行;对不能提供通行证、驾驶证、工作证,将对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外借通行证,搭乘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为他人提供虚假通行证、工作证等情形将通报市委督察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未参加防疫工作人员和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伪造通行证、工作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将对驾驶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配合,妨碍公务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严惩。

交警还将对机动车不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悬挂假牌套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交通管制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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