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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建商品房销售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节 新建商品放哪个售后质量管理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2.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公交公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对质量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方式: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人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下列最低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3年(竣工多年后房屋售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已不足3年的,适用此款)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以供冷期
(9)卫生洁具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7.保修项目和保修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拒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保修期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8.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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