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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租赁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节 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1)转移的是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3.出租人的权利: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租金收益权是出租人最基本的权利,承租人逾期不缴纳房租则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出租人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对房屋进行维修
5.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除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外,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法律还赋予承租人一系列特殊权利,如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6.承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金
(2)合理使用、善意保管房屋
(3)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房屋。
7.多份租赁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8.出租人单方解除的主要情形: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的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房屋,致使用房屋受损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
(5)不定期租赁(即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9.承租人单方解除: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不定期租赁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4)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5)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6)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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