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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交易税费相关制度政策
第六节 房产税
1.房产税概念: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成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3.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和工矿区征收
4.房产税的计税的依据:
(1)非出租房产,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2)出租房产,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5.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算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6.免征房产税的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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