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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交易税费相关制度政策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
1. 土地增值税含义: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的一种税。
2.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他其他附着物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3.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经济利益。具体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4.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5.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住房的,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停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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