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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概念: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片等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材料(3)不动产权属来源(4)登记原因(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6)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3.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4.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5.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程序:(1)查询人提出查询申请(2)查询机构提供查询。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3)查询结果证明的出具。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6. 对查询机构要求:(1)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2)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3)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4)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7. 对查询人的要求:(1)按规定提交查询资料(2)在指定场所查询(3)不得毁坏登记资料(4)保守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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