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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房地产广告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节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1.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提供的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利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证明
(7)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2.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载明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销售广告许可证书(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里载明上述事项)
3. 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具体要求: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广告中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
(7)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设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限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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