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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房地产广告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节 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禁止行为
1. 虚假广告的情形: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情况有: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有: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的设置。
4.禁止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2)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民事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3)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4)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5.房地产广告应包含的内容:《广告法》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其套内建筑面积。
6.房地产广告不得包含的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5)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7.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8.《广告法》规定: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承担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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