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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审议稿)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协会内营口地区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秉承“诚实守信”的宗旨,坚持按照中介服务程序办事,保证所提供的房屋信息真实、准确,宣传广告不夸大、不误导,承诺按照公开的收费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因中介机构服务不到位导致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或者经仲裁机构仲裁导致交易不成功者,不收取或退还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 提倡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协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反对和制止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诋毁及不正当的恶性竞争。
第五条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做到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保证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解决客户提出的疑问和投诉,真诚的接待客户。按合同办事,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重视员工队伍的管理,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挂牌执业。并定期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不聘用被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处罚禁业的违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应自觉履行本公约,协会将通报批评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并在协会网站公示,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提请营口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公约营口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理事会大会研究通过,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营口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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